2025-07-03

第03版 评论


柔性执法彰显法治温度

□王洪岩

浙江金华高速交警对疲劳驾驶的货运驾驶人说出“饭碗我不砸”,引发了全网共鸣。究其本质,是公众对执法活动中那份可触可感的制度善意的集体认同。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宏大叙事中,执法温度正成为衡量现代警务效能的重要维度。

柔性执法绝非对法律刚性的消解,而是扎根于法治土壤的文明生长。近年来公安机关推行“首违警告”等政策,其实质是以制度创新在合法区间内拓展执法温度空间。金华案例中,交警对疲劳驾驶的货运驾驶人实施“警示—教育—处罚”渐进处置,既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更是对从业生态的理解。这种精准平衡,昭示着现代执法的应有之义:罚当其责,容有所度。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轻微违法行为若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以此为基础,各地公安机关积极探索执法力度与温度的统一。例如,浙江交警不断加强包容审慎执法,探索实施“优驾容错”机制,对6个月内无违法记录的交通参与者,偶尔发生部分轻微交通违法未造成后果并及时纠正的,不再罚款处罚,对机动车违法停车情节轻微的实施先行提醒措施,及时纠正的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规范社会秩序的手段。轻微违法行为不处罚,是为了推行有温度、精细化的执法。“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的规定,在法律框架内赋予群众一定的容错空间,将人文关怀纳入行政执法,兼顾了法律的力度与温度。

法律条文是冷的,但执法的手可以是暖的。当每一次执法都让群众既感受法律威严,又体会制度善意;当每起案件办理既彰显正义力量,又传递人文关怀——这样的实践,恰是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在新时代的生动注解。法治文明的高度,终将由人民群众可知可感的温度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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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第03版 评论

柔性执法彰显法治温度

□王洪岩

浙江金华高速交警对疲劳驾驶的货运驾驶人说出“饭碗我不砸”,引发了全网共鸣。究其本质,是公众对执法活动中那份可触可感的制度善意的集体认同。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宏大叙事中,执法温度正成为衡量现代警务效能的重要维度。

柔性执法绝非对法律刚性的消解,而是扎根于法治土壤的文明生长。近年来公安机关推行“首违警告”等政策,其实质是以制度创新在合法区间内拓展执法温度空间。金华案例中,交警对疲劳驾驶的货运驾驶人实施“警示—教育—处罚”渐进处置,既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更是对从业生态的理解。这种精准平衡,昭示着现代执法的应有之义:罚当其责,容有所度。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轻微违法行为若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以此为基础,各地公安机关积极探索执法力度与温度的统一。例如,浙江交警不断加强包容审慎执法,探索实施“优驾容错”机制,对6个月内无违法记录的交通参与者,偶尔发生部分轻微交通违法未造成后果并及时纠正的,不再罚款处罚,对机动车违法停车情节轻微的实施先行提醒措施,及时纠正的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规范社会秩序的手段。轻微违法行为不处罚,是为了推行有温度、精细化的执法。“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的规定,在法律框架内赋予群众一定的容错空间,将人文关怀纳入行政执法,兼顾了法律的力度与温度。

法律条文是冷的,但执法的手可以是暖的。当每一次执法都让群众既感受法律威严,又体会制度善意;当每起案件办理既彰显正义力量,又传递人文关怀——这样的实践,恰是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在新时代的生动注解。法治文明的高度,终将由人民群众可知可感的温度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