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柴黎报道:为规范全省户籍电子印章管理应用,加快构建户籍管理领域电子印章、证照和档案“三位一体”人口服务管理新体系,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近日,山东省公安厅制定了《山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电子印章管理规范(试行)》。
规范指出,户籍电子印章是指电子数据表现形式的户口专用章和户籍民警签章。户口专用章电子印章是指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以及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在常住户口登记、暂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以及户籍类证明出具等日常工作中,使用的户口专用章电子化形式。户籍民警签章电子印章是指民警确认本人受理、审核、审批户籍业务过程中加盖的个人签章的电子化形式。
规范明确,户口专用章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应当与实体印章的印模一致;户籍民警签章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应当与持有人签章一致。加盖户籍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与加盖实体印章的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效力。山东省公安厅负责全省户籍电子印章的推广应用,提供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备案、变更、注销、签章、验章等服务。户籍电子印章管理遵循“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省公安厅负责设区市公安机关印章的应用和采集、维护、更新、授权等;设区市公安机关负责县(市、区)公安机关印章的应用和采集、维护、更新、授权等;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辖区派出所印章的应用和采集、维护、更新、授权等。实体印章持有单位负责本单位户籍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需要异地调用户口专用章电子印章的,应经实体印章持有单位授权;户籍民警签章电子印章仅限本人使用。
户籍电子印章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授权”的原则,使用人对印章应用的合规性负责,户籍电子印章通过数字证书进行调用。户籍电子印章的管理权限应当与实体印章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户籍电子印章使用人应当对办理业务进行全面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在规定位置加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