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邵 磊
“特供酒”是假酒吗?有什么危害?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消费者对此并不清楚,甚至有人认为,“特供”是假的,酒是真的,喝起来没问题。
近日,本报记者专访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专家施飞帆和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业务管理中心副主任倪伟红,深入剖析“特供酒”真实面目及相关法律问题。
记者:目前,我国酒类的国家标准是什么?在大众认知范畴里,高品质白酒和劣质白酒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施飞帆:我国酒类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根据《饮料酒术语和分类》(GB/T 17204-2021),分为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以白酒为例,白酒属于蒸馏酒中的一种,可按照糖化发酵剂、生产工艺、香型等标准进行分类,每种分类有各自的标准。
在大众认知范畴里,高品质白酒和劣质白酒的主要区别在于口感以及是否“上头”。劣质白酒喝起来口感不好,刺激喉咙,酒香刺鼻,喝完后还会头痛、难受。优质白酒喝起来口感醇香协调,不易“上头”和头痛。
记者:“特供酒”是假酒吗?非法制售“特供酒”涉嫌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施飞帆:“特供酒”是指在酒类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广告、宣传物品上印刷或宣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特供酒”“专供酒”“内供酒”等都属于违法商品。酒类标签、说明书标注“特供”类字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酒类广告使用“特供”类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酒类商业宣传(非广告)使用“特供”类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售“特供酒”同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售“特供酒”涉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售“特供酒”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发布《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白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
记者:当前,为降低“特供酒”生产成本,有哪些主要的不合规生产方式?
施飞帆:一般为劣质基酒加上添加剂进行生产,劣质基酒主要可能为食用酒精。添加剂包括甜味剂类、呈香物质、色素、塑化剂类等。
记者:在酒中使用添加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吗?
倪伟红: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使用量和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等均需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例如,按照标准要求,只允许在配制酒中使用甜蜜素,并有限量要求,其他酒类如蒸馏酒、发酵酒等是不允许添加甜蜜素的。非法制售“特供酒”在白酒中使用甜蜜素属于超范围添加,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记者:有的“特供酒”使用酱香酒工艺丢弃的酒糟加入食用酒精再次蒸煮,这样生产出的白酒品质如何?对消费者会产生怎样的损害?
施飞帆:根据现行有效标准,酱香型白酒定义为以高粱、小麦、水等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具有酱香风格的白酒。丢弃的酒糟加入食用酒精再次蒸煮的酒不属于酱香型白酒工艺。
一般来说,缺少了固态法白酒的酿造步骤和长时间的陈化过程,酒的品质和口感会降低,酒体单薄,酱香味比较淡。此外,如果没有严格的生产规范和质量控制,酒糟存放不当,可能会发生霉变等问题,产生的生物毒素会遗留在酒体内,以及会引入一些不明确的化学物质或杂质。
记者:很多“特供酒”灌装点卫生环境较差,无资质、无防护的工作人员采用手工灌装。如此环境下生产的白酒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哪些隐患?对人体造成何种伤害?
施飞帆:白酒不规范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流程会造成的隐患主要来自于化学性危害及物理性危害,化学性危害主要来自于原料发霉产生的生物毒素,灌装不规范导致的一些化学残留,物理性危害主要来自于金属碎片、塑料片、碎玻璃等。(本报北京7月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