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7

第03版 论苑


完善公安执法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建设

丁 姿

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全国公安机关深化执法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强调,“聚焦建设法治公安目标,着眼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以强化执法权力监督制约为突破口,深入推进公安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着力构建系统严密、运行高效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笔者以为,不断加强执法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建设、提升监督和制约机制运转效率是公安机关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打造过硬公安铁军的必由之路。对此,结合公安业务实践,笔者就如何完善公安执法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建设并形成监督合力,形成如下思考。

第一,以党的监督为根本,完善制度构建促落实。权力是最大的腐蚀剂,我们党长期执政必然面临被腐蚀风险。巩固深化公安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各地公安机关要强化党的领导,始终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密切展开工作。要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工作条例为依托,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发挥党委的全面监督、政法委的职能监督和纪委的专责监督作用。要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制定中心工作,通过制度建设抓落实,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要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将工作责任分解细化、落实落细,严肃督查问责,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公安机关落地见效。

第二,提升内部监督效能是重点。公安机关处于执法司法工作第一线,能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法治形象,必须紧紧抓住执法权力制约监督这一关键环节,在权力运行中构建一套以领导监督、层级监督和职能监督为一体的内部监督体系。一方面,不断厘清权责清单,健全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完善执法活动中的其他具体制度,不断加强监督体制和机制的完善。另一方面,在工作中重视公安内部监督效能的提升,利用大数据技术、制度创新和组织流程再造等手段,将过程监控、预防、查纠和惩戒功能结合起来,通过具体性、日常性、过程性的监督方式,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执法、队伍遵守警纪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公安部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大数据+网上督察”工作的意见》,要求组合、运用好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深化网上督察工作,不断提升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发现查纠、预警预控警务活动问题风险的能力。

第三,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强制性作用。从主体角度来看,外部监督涵盖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督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等外部监督主体,具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委员会、审计部门和统计部门等国家机构。外部监督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安执法权力形成监督制约。一是立法监督。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宪法及法律对公安执法权力的设置及行使进行监督制约。二是层级监督。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政府通过制定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对公安执法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三是职能监督。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公安执法权力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公安机关及其主要领导行使经济监督职能,统计部门对各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班子成员统计工作的依法履责和数据真实性开展监督,以上构成了对公安执法权力更为具体的监督方式。四是专责监督。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健全,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形成监察全覆盖。五是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强化司法权力对公安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立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

第四,夯实社会监督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绕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两类社会监督方式,各地公安机关要不断完善警务公开制度、投诉举报制度、警务评议制度、特邀监督员制度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例如,通过政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将述职评议推广开来,拓展公安执法权力接受社会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又如,就群众关心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征求意见,在完善外部监督的同时密切警民联系。2021年7月至10月,公安部部署各省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集中组织107名公安部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围绕公安队伍教育整顿进行专题调研。这是将内部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的一次有益尝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完善公安执法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建设要遵循政治原则、全面原则和协调原则,构建起以党的监督为本质特征,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监督制约体系。这是一套对公安执法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整体性系统,为公安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内运行扎紧了“制度的笼子”。未来,仍需从制度建设和机制运转两个方面着手,不断完善监督制约体系建设,形成监督制约合力,为全面提升法治公安建设水平、增强公安执法公信力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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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7 第03版 论苑

完善公安执法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建设

丁 姿

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全国公安机关深化执法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强调,“聚焦建设法治公安目标,着眼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以强化执法权力监督制约为突破口,深入推进公安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着力构建系统严密、运行高效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笔者以为,不断加强执法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建设、提升监督和制约机制运转效率是公安机关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打造过硬公安铁军的必由之路。对此,结合公安业务实践,笔者就如何完善公安执法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建设并形成监督合力,形成如下思考。

第一,以党的监督为根本,完善制度构建促落实。权力是最大的腐蚀剂,我们党长期执政必然面临被腐蚀风险。巩固深化公安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各地公安机关要强化党的领导,始终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密切展开工作。要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工作条例为依托,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发挥党委的全面监督、政法委的职能监督和纪委的专责监督作用。要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制定中心工作,通过制度建设抓落实,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要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将工作责任分解细化、落实落细,严肃督查问责,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公安机关落地见效。

第二,提升内部监督效能是重点。公安机关处于执法司法工作第一线,能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法治形象,必须紧紧抓住执法权力制约监督这一关键环节,在权力运行中构建一套以领导监督、层级监督和职能监督为一体的内部监督体系。一方面,不断厘清权责清单,健全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完善执法活动中的其他具体制度,不断加强监督体制和机制的完善。另一方面,在工作中重视公安内部监督效能的提升,利用大数据技术、制度创新和组织流程再造等手段,将过程监控、预防、查纠和惩戒功能结合起来,通过具体性、日常性、过程性的监督方式,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执法、队伍遵守警纪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公安部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大数据+网上督察”工作的意见》,要求组合、运用好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深化网上督察工作,不断提升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发现查纠、预警预控警务活动问题风险的能力。

第三,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强制性作用。从主体角度来看,外部监督涵盖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督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等外部监督主体,具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委员会、审计部门和统计部门等国家机构。外部监督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安执法权力形成监督制约。一是立法监督。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宪法及法律对公安执法权力的设置及行使进行监督制约。二是层级监督。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政府通过制定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对公安执法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三是职能监督。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公安执法权力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公安机关及其主要领导行使经济监督职能,统计部门对各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班子成员统计工作的依法履责和数据真实性开展监督,以上构成了对公安执法权力更为具体的监督方式。四是专责监督。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健全,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形成监察全覆盖。五是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强化司法权力对公安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立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

第四,夯实社会监督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绕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两类社会监督方式,各地公安机关要不断完善警务公开制度、投诉举报制度、警务评议制度、特邀监督员制度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例如,通过政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将述职评议推广开来,拓展公安执法权力接受社会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又如,就群众关心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征求意见,在完善外部监督的同时密切警民联系。2021年7月至10月,公安部部署各省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集中组织107名公安部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围绕公安队伍教育整顿进行专题调研。这是将内部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的一次有益尝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完善公安执法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建设要遵循政治原则、全面原则和协调原则,构建起以党的监督为本质特征,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监督制约体系。这是一套对公安执法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整体性系统,为公安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内运行扎紧了“制度的笼子”。未来,仍需从制度建设和机制运转两个方面着手,不断完善监督制约体系建设,形成监督制约合力,为全面提升法治公安建设水平、增强公安执法公信力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