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涵涵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重要法律的修改涉及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开展偏常行为分级干预矫治、完善专门教育体系等方面,对社会强烈关注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作出回应,有利于推动破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置难”问题。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低龄未成年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恶性案件偶有发生。一些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手段之残忍、影响之恶劣虽然令人震惊,却只因未满14周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就免于刑事处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饱受民众质疑。
对犯下重罪恶行的低龄未成年人“一放了之”,不仅会让这些缺乏适当矫正干预的低龄未成年人继续不辨是非、崇尚暴力,导致其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还会给其他未成年人造成无视法律、漠视生命的不良示范。对此,此次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法律的与时俱进,是立法对社会诉求的呼应,也是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必要手段,释放出依法治国、有的放矢的法治信号。
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当未成年人暴力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态势,相关法律就必须与时俱进、逐步完善、拾遗补缺。不让法律的人性关怀成为部分少年无所忌惮的利用空间,就要对滞后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正,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便是与时俱进、完善法律的及时之举。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12岁、14岁、16岁青少年违法犯罪作出不同的惩戒性法律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罪错程度和性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如切实发挥专门学校的强制教育作用、强化专门矫治教育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矫正功能等,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高度重视,也是对过去“一放了之”的纠偏,凸显了罪罚相当、压实矫正责任、有的放矢的司法思维,是真正挽救罪错未成年人、呵护全体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公共安全的正确途径。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清醒认识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仅仅依靠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强力约束,还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织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通过建章立制、完善体系,才能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让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