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铎印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就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发布公告,强调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其中指出,消费及支付方式创新要坚持有利于畅通支付流通环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近年来,随着第三方支付手段的深度应用,一些消费者在旅游景区、餐饮、零售等行业商户消费时被拒收人民币现金。201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
拒收现金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在数字化时代,多元支付手段丰富了人们的支付方式,优化了人们的消费体验,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或机构可以排斥人民币现金,拒绝人民币现金支付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拒收现金现象频发,既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究其原因是现行的法律法规惩罚措施尚不明确、处罚标准缺失,个别商户便有恃无恐、无视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拒收现金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明确拒收现金行为的处罚罚则、标准等,提高拒收现金的违法成本,为营造现金支付良好流通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充分尊重公众支付结算习惯,消费者如发现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应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城市政务热线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人民币良好的流通支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