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0

第02版 要闻


最高法:“黑作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都要担责

本报北京12月9日电 记者付静、实习记者郭凯报道:9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黑作坊”生产者往往通过未注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等方式逃避法律追究。《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规定着眼于打掉“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不仅生产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经营者不愿、不敢经营“黑作坊”食品,以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经营链条。

针对实践中“黑窝点”“黑作坊”“黑市场”往往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情况,对明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的规定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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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第02版 要闻

最高法:“黑作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都要担责

本报北京12月9日电 记者付静、实习记者郭凯报道:9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黑作坊”生产者往往通过未注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等方式逃避法律追究。《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规定着眼于打掉“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不仅生产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经营者不愿、不敢经营“黑作坊”食品,以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经营链条。

针对实践中“黑窝点”“黑作坊”“黑市场”往往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情况,对明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的规定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